企业宣传,产品推广,广告招商,广告投放联系seowdb

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解读)

销售牛奶开什么发票

销售牛奶只需要开普通发票即可

扩展资料

1、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

展开剩余84%

2、开具建筑服务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3、开具货物运输服务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第一条

4、保险机构开具代收车船税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

5、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6、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通过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第八条

7、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销售机动车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遵循以下规则:

1.按照“一车一票”原则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销售方根据消费者实际情况填写。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关于发布<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8、开具出租不动产发票

2.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9、开具“差额征税”发票

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四条

10、开具销售预付卡发票

(一)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二)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发票处理:

1.支付机构销售多用途卡取得的等值人民币资金,或者接受多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充值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支付机构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持卡人使用多用途卡,向与支付机构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购买货物或服务,特约商户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23号公告解读)

小微企业财税知识

1.小微企业的税务

合理筹划提升企业利润

小微企业经营目的是实现利润最大化,而利润既是企业经营发展的基本保证,也是经营绩效的重要指标,这就决定企业必然会想方设法减少成本,以获得较高利润。企业税务会计在多种纳税方案中通过事先筹划,合理安排公司筹资、投资、经营、利润分配等财务活动,针对采购、生产经营以及内部核算等进行合理决策,利用国家法规积极税务筹划,既保证企业完成利税义务增加自身 “造血”能力 ,降低税收负担,也提高了税后利润,实现自身的持续健康发展。既可准确核算各种应纳税金进行申报纳税。

提高涉税工作效率 ,降低人工成本

由于不同企业执行不同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不同行业需要执行不同税率, 航信软件税务会计系统根据企业税种不同提前预置不同税率,采集各税种产生的相关业务数据为依据,纳入国家税法制度和执行规则进行纳税基础设置,内嵌快捷税额计算公式,减少税务会计手工操作出错率,降低企业人工成本,有效提高税额核算工作效率。 对于小微企业来讲,税务管理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随着市场经济日趋规范和完善,税务管理在企业竞争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显著。小微企业的税务管理,要着重从税务管理的方法及措施入手,通过加强税法知识学习,从而进一步提高纳税意识,在掌握税法理论知识的前提下,通过税收优惠、税收筹划等一些合理合法的避税方法来达到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财务管理水平,最终提高企业竞争力的目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激烈,小微企业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必须搞好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规避风险,以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航信软件与国家涉税系统进行信息传递与要素延续,对企业经营过程涉及的诸多税种(增值税、所得税、营业税、消费税、关税、出口退税等)进行业务处理,既可核算各种应纳税金进行申报纳税,提高财税人员工作效率,也可对企业账务、票证、经营、核算、纳税情况进行评估,更好帮助企业正确执行国家税务政策,进行整体经营筹划及纳税风险防范 ,为企业管理决策献计献策,为创利打下坚实基础。 纳税评估模型是纳税人申报信息产生的涉税指标基础,实现行业指标和涉税指标有机结合,并互相制约的具体行业数据模型。通过行业代表企业的生产工艺、生产流程和经营特点,测算出企业单位产品耗能、辅助材料消耗量、计件工资等指标参数,再采用投入产出法、关键部件控制法、单位产品耗材耗能测算法、计件工资控制法等方法,推算出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线性公式或表格 ,由此分析企业生产经营规律和对各要素的依赖程度,全面准确的进行科学分析和行业指标监控。

为了使小微企业更具挑战性,航信软件选取具备生产经营规律的行业企业,选准计算产品产量或销售额的关键指标,建立纳税评估模型进行量化分析,进一步提高税源企业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税务会计进行纳税评估时,在企业实地采集电费、原材料耗用量等相关信息输入模型,准确计算出企业产品产量或销售额,避免重复无效劳动,提高企业工作效率。模型运用激发财税人员加强学习的积极性,随着生产工艺提高,评估模型有关参数将发生改变,这就要求税务会计不但学会应用模型分析,还要加强对数学、经济、企业经营管理的学习,能够根据实际情况修订模型参数进行测算,保证企业纳税评估的准确性。

为加强后续管理,确保优惠政策真正用于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身上,税务总局将对小微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情况进行抽样检查,原则上检查抽样数量不低于本地区小型微利企业总数的2%。

2.关于税收的知识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而形成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

税收这一概念的要点可以表述为五点:

1.税收是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2.税收分配的依据是国家的政治权力;

3.税收是用法律建立起来的分配关系;

4.税收采取实物或货币两种征收形式;

5.税收具备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基本特征。

税收具有三种主要职能:

1.筹集国家财政收入是税收的基本职能。国家凭借政权,运用税收从国民收入中提取一部分社会纯收入,以保障国民经济的再生产。

2.经济的职能。税收在筹集国家收入的同时,可以调节社会资源在不同经济成分,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分配,以实现社会发展的经济目标。

3.监督职能。税收分配涉及生产、流通、分配各个领域,通过收入增减,税源变化灵敏地反映国民经济的发展变化趋势,并以各种有效措施促进社会生产的正常进行。

3.小微企业税务筹划有哪些

税务筹划一、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

如何用好用足相关政策,是小微企业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这些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所得,可按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 术咨 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2014年9月30日前,家政服务小微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此外,国家规定对于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型小微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税务筹划二、把握税法特定条款: 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 如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八条明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制度 规 定,并实际在财务会计处理上已确认的支出,凡没有超过《企业所得税法》和有关税收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可按企业实际会计处理确认的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

” 由此,小微企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 的,应依照后者的规定计算。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支出,若未超过税收法规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为便于税收征管,应 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上确认的支出,在税务处理时不再进行调整。

按照这一征管原则,小微企业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尽可能选用税收法规允许的最高费用扣 除标准(如最短折旧年限)。 税务筹划三、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小微企业会计人员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行为。

首先,小微企业只有规范会计核算,才能符合查账征收要求,就可避免核定征收情况下由于盈利水平较差甚至亏本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会计核算不规范会给小微企业造成损失。

如税收法规规定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中,如果会计人员对技术研发场地和设备的折旧不单独核算,就会造成没有用足政策而在加计扣除时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 此外,税收法规中很多规定都依赖于规范的会计核算信息。

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 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是指小微企业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

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年度利润总额”将无据可循。 税务筹划四、取得合法有用凭据: 我国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小微企业所有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

比如,一些小微企业因内部管理不规范,经办人认为购物不要发票价格会便宜,却不知没有取得合法税务发票可能付出高昂代价,如购买10000元办公用品,不要发票付9500元,开发票付10000元,其结果是少付500元,企业所得税多缴2500元。 又如,对于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小微企业须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印制并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加盖接受捐赠单位印章的《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方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此外,小微企业的运输费用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其涉及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与购货发票上所列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以上就是本文全部内容,希望可以帮助到你。

4.小微企业标准税收优惠

小微企业标准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税收方面: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一、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政策【享受主体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个人。

【优惠内容】按月纳税的,每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或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指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但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未超限免征增值税【享受主体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2017年12月31日前,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单位和个人,暂免征收增值税。 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享受条件】此优惠政策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5.小微企业增值税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含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对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9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

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6.请问小微企业有哪些税收优惠

目前针对小微企业的税收优惠主要有两方面: 1。

企业所得税优惠 (1)税率优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 %的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定义进 行了明确,是指从#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 件的企业: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 业人数不超逢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 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减半征税。

根据《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 小型微利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 业,其所得税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 纳企业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下面三类企业即使符合相关指标也不 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明确规定,从事国家限制 和禁止行业的企业,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免税优惠。 ②核定征收所得税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 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法》 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待遇,应适用于具备建账 核算自身应纳税所得额条件的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核定 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在 不具备准确核算应纳税所得额条件前,智不适用小型微利 企业适用税率。③非居民企业不能享受小型微利减免税 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不享受小型微利企 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菌税函〔2008〕650号)规 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是 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 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

印花税优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 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 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依照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 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 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 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

7.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有哪些

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标准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

小型微利企业条件中,“从业人数”按企业全年平均从业人数计算,“资产总额”按企业年初和年末的资产总额平均计算。

8.2019年小规模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比较好的小规模税收优惠政策:

财税〔2019〕13号文件中,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现就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二、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上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另外, 国务院常务会议今天再推减税措施,小微企业、个体、其他个人增值税起征点提到10万。

一是大幅放宽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小型微利企业标准,同时加大所得税优惠力度,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100万元到300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使税负降至5%和10%。调整后优惠政策将覆盖95%以上的纳税企业,其中98%为民营企业。

二是对主要包括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小规模纳税人,将增值税起征点由月销售额3万元提高到10万元。(哈哈,这个来的好,只要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的都免。)

三是允许各省(区、市) ***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50%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等地方税种及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是扩展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使投向这类企业的创投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更多税收优惠。

五是为弥补因大规模减税降费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中央财政将加大对地方一般性转移支付。

上述减税政策可追溯至今年1月1日,实施期限暂定三年,预计每年可再为小微企业减负约2000亿元。

希望对你有用!

建筑行业提供的材料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备注才是否一定要填写?

建筑服务类的发票,不论是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是增值税专用发票,都必须填写备注栏,写工程名称、项目地址,否则不能使用。

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拓展资料:

发票新规之后备注栏填写的各种规定和要求

01 自行开具

情形一:运输服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二: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情形三:提供建筑劳务开具发票必须备注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情形四:销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

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还要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情形五: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必须要有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下简称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

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

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比如劳务派遣公司(安保服务同)、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同)选择差额计税,通过差额开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备注栏要有“差额征税”的字样才是合规的发票。

情形六:预付卡业务开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预付卡业务中,最终销售方收到销售款开具发票时,要在发票备注栏备注“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且只能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情形七: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发票的必须备注

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情形八: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必须备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规定,个人保险代理人为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代理服务,接受税务机关委托代征税款的保险企业。

向个人保险代理人支付佣金费用后,可代个人保险代理人统一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汇总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代开发票的国税机关在发票备注栏备注“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代开”字样。

2016年23号公告总局废止了吗

报废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条款废止]

1.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公告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8年2月1日起废止。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三条第二项和第六条第四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4.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等事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五条条款废止。

5.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六条第(三)项自2019年1月1日起条款废止。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申报期

(一)2016年5月1日新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2016年6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延长至2016年6月27日。

(二)根据工作实际情况,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税局)可以适当延长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2016年6月30日。

(三)实行按季申报的原营业税纳税人,2016年5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4月份的营业税;2016年7月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税款所属期为5、6月份的增值税。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的,应该如何开具发票

二、纳税人因特殊原因需要另外开具完税凭证的,可以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次月20日后,持含有完税信息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和增值税发票到保险机构所在地的主管地税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三、注意事项

2、关于续保的旧机动车:税款所属期按照起保日所属年度1月至12月填写。

3、关于补征以前年度车船税:按照补征年度分年填写补征的税款、补征税款所属期、补征税款加收的滞纳金。

应答时间:2021-01-08,最新业务变化请以平安银行官网公布为准。

[平安银行我知道]想要知道更多?快来看“平安银行我知道”吧~

企业公司开增值税发票一定要没有血缘关系的人吗?

并不需要,增值税发票的要求里,并没有这一条

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一、发票监制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升级工作,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二、文字使用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三、购买方和销售方信息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1、名称: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

2、纳税人识别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3、注册地址: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经营地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填写注册地址。

4、电话:税务登记的电话号码

5、开户行及账号:开户许可证或者税务局备案的开户银行和银行账号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必须全部填写完整准确。若开具普通发票的,这两栏可以不填写,但是如果填写必须填写准确。

四、“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名称要和实际一致,并准确选择税收编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 )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规定,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五、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单价栏

1、货物等实务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和单价栏,必须填写,并与实际业务相符合;

2、服务或者劳务,可以不填写

六、增值税发票清单

增值税发票的版面最多可以添加八行,超过八行时,就需要用到增值税发票清单。

按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七、“税率”栏填开要求

1、「0%」,或者「免税」,税额显示「***」,表示销售方发生应税行为适用零税率或者免征增值税政策。

2、「***」,三种可能,一是税额栏也显示「***」,表示对方免征增值税;二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差额征税」,表示对方选用了差额开票功能;三是税额栏有数,备注栏显示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属于个人出租住房,按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情形。

3、「*」,税额栏也显示「*」,属于电信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根据总局规定开具发票时可以选择上级节点编码开票,由于「基础电信服务」和「增值电信服务」适用税率不同,导致发票系统只能打印「*」。

4、「不征税」。特定情形,目前一共十二类,编码为601~613。打开增值税开票系统,在“商品编码-税务编码”栏目类,可以清楚地看到系统自带的属于“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

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604代收印花税

605代收车船税

606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

60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屋等不动产

60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60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611不征税自来水

612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5、小规模纳税人开票

(1)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2)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季度30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税率栏次显示应税行为对应的征收率。

6、特殊情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等文件虽然明确了电子发票效力、使用与开具等一系列问题,但对于税率与税额栏的填写内容等却未给予明确。一些地方也就根据发票管理规范的原则自行予以明确,其中有一些地方明确规定,对于电子发票一律在税率栏和税额栏中填写“*”

八、备注栏

1、运输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其中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可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

2、建筑服务

其中异地提供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中的内容除了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和项目名称,还要打印“YD”字样。

3、销售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23号规定,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4、出租不动产

5、差额开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6、预付卡结算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公告规定,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用途卡特约商户收到支付机构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支付机构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7、代收车船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机构代收车船税开具增值税发票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1号)规定,保险机构作为车船税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8、物流代开专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规定: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在境内提供货物运输服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就近向国税机关自行申请代开专用发票,也可以委托试点企业按照以下规定代开专用发票:

9、代办退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第六条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先按出口货物离岸价和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向综服企业开具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作为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综服企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

九、发票盖章

(1)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照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2)税务机关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690号):上海市范围内试点,试行税控收款机卷式发票开具时不加盖发票专用章,以方便纳税人开具操作。其他发票开具仍需按规定加盖发票专用章。

(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的有关规定,在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对于是否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的问题未做明确规定。经与公安部协商,决定从2006年10月1日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一律加盖开票单位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加盖开票单位印章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13号)

十、不合规发票处理

1、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3、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0号)第五条规定,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纳税人接受建筑安装服务取得的增值税发票,应按照规定,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否则不得计入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

© 版权声明
评论 抢沙发
加载中~
每日一言
不怕万人阻挡,只怕自己投降
Not afraid of people blocking, I'm afraid their surrend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