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充电装置
(1)应满足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浮充电要求。
(2)应为长期连续工作制。
(3)充电装置应具有稳压、稳流及限流性能。
(4)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浮充电、均衡充电和稳流、限流充电等功能。
(5)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输入宜为三相制,额定频率为50Hz,额定电压为380(1±10%)V。小容量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输入电压可采用单相220(1±l0%)V。
(6)l组蓄电池配置1套充电装置的直流系统,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宜设2个回路,运行中l回路工作,另1回路备用。当工作电源故障时,应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
7)蓄电池容量选择条件
(1)应满足全厂(所)事故全停电时间内的放电容量;
(2)应满足事故初期(Imin)直流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其他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
(3)应满足蓄电池组持续放电时间内随机(5s)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
(4)应以最严重的事故放电阶段,计算直流母线电压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