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不能退,订金可以退。普通准则是订金可以退,定金不能退,但定金满足肯定条件的可以返还,给付定金不实行合同任务的,无权恳求返还定金,收取定金方不实行合同任务的,双倍返还定金。
1、目前我国在我国的法律上,订金这个概念是不明白的,但在我国的司法审讯通常中,订金普通被视为预付款。
2、《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担保】当事人可以商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践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商定;然而,不得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越局部不发生定金的效能。实践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许少于商定数额的,视为变卦商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和订金的法律效能
(一)交付定金的协定是从合同,依商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形成对主合同的违犯;而交付订金的协定是主合同的一局部,依商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形成对主合同的违犯。
(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债务时,不出现丢失或许双倍返还预付款的结果,订金仅可作侵害抵偿金。
(三)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则上有肯定限度,例如《民法典》就规则定金数额不超越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在商定,法律普通不作限度。
(四)定金具备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双方行为,不具备显著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发生的法律结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发生定金一切的四种法律成果,更不能实用定金罚则。
定金和守约金的区别
定金与守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实行的作用。但定金与守约金是不同的。其重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一)基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务的成功为基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方式。而守约金基本目的是制裁守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当方式。
(二)交付的期间不同。定金只能在合同实行之前交付,而守约金只能在当事人一方守约后交付。所以,定金具备预先给付和征约的作用,而守约金不具备这些作用。
(三)出现的依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商定的,而守约金普通是当事人自己商定的。
(四)确定的规范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越法律规则的数额,依据民法典的规则,定金最高不能超越合同标的额的20%,超越局部有效。而守约金因具备预约抵偿金的性质,是依坚守约或许形成的损失额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