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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的房子再出售不收20个税

继承来的或是赠与得到的房子再次出售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答:不一定

首先,各省份之间的规定不同,山东省可以参考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核定征收,按1%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他的省份的需要查看当地政策,看是否可以享受核定征收(有的省份不能核定,需要据实按照20%缴纳个税)。

其次,看持有年限的长短,不管是哪个省份,如果持有继承或赠与的房产的时间超过5年,且该房产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按照国税发【2006】10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小王在A省有且只有一套住房,在B省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一套住房,得到的这处住房是小王在B市的唯一房产,那这两处房产都算是个人首套住房,满五年再次出售,都可以按首套房,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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